情侶戀愛共買房,勞燕分飛苦爭房

  案情簡介

  現年25歲的沈小姐與馬先生原是一對戀人。為成家后居住有個安靜的環境,2010年共同出資購買了位于市郊的一套二室戶房屋。因雙方經濟收入一般,購房時房價為60萬元,但其中48萬元是馬先生在銀行辦理的抵押貸款,首付款12萬元兩人分擔。2011年4月,該房屋取得產權證,權利人登記為沈小姐和馬先生共同共有, 同年底房屋由馬先生進行了裝修。

  但是有了婚房后,兩人的感情生活并不美好。從2011年底開始,沈小姐和馬先生為每月的還貸出資雙方意見不一,加上兩人相處不融洽,2012年5月,沈小姐與馬先生解除了戀愛關系。

  案件辦理

  因兩人分手后房屋由馬先生單方占據,權利憑證也在馬先生處,故2012年9月,沈小姐訴至法院要求分割房屋,要求房屋歸原告所有,原告愿意給付被告折價款,并要求被告協助原告辦理產權變更手續。

  在接到法院的傳票后,馬先生找到了誦盈郭律師,郭律師接受了馬先生的委托。在庭上,郭?律師辯稱:系爭房屋雖登記在原、被告名下,但該房屋購買時首付款12萬元是由被告支付,且至今被告已經歸還貸款及利息5.4萬余元,原告在系爭房屋內沒有出資,故不應享有權利,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。

  判決結果

  法院認為,原、被告之間因戀愛關系共同購買了房屋,且該房屋產權登記為原、被告共同共有,房屋應確定為原、被告雙方共有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,有協議的,按協議處理;沒有協議的,應當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,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、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,合理確定雙方的份額。

  被告認為房屋購買時首付款是由被告支付,僅提供了被告自行對首付款借款的記錄,該記錄是當事人的單方陳述,且未得到原告的確認,該證據不具有證明效力。故確認該房屋首付款12萬元是由原、被告共同出資。銀行貸款是被告向商業銀行的借款,雖屬被告與商業銀行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,但并不影響原、被告在系爭房屋中的物權。因48萬元的借款人為被告,故該款應屬被告在購房中的出資。原告雖主張也參與還貸,但原告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,因此法院也不予支持。

  綜上,法院根據被告對首付款借款的記錄,確認沈小姐在此商品房中出資6萬元,被告出資54萬元??紤]到系爭房屋被告出資較多,房屋貸款人為被告,且實際由被告進行了裝修并使用,故法院認為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告。結合房屋現價是85萬元,被告應給付原告折價款為8.5萬元。據此,法院作出上述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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