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簡介

       李某與張某2014年結婚,婚后生育一子。后因感情不和,原被告雙方于2018年達成離婚協議書,并辦理了離婚手續。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兒子由父親李某撫養,母親張某在不影響兒子正常學習和生活的前提下,可隨時探望。并于離婚協議書中約定:兒子在寒暑假期間,由母親接走撫養。若此條款不能履行,則兒子的撫養權可變更為由女方撫養。離婚后,李某將孩子送到農村老家,托給孩子的爺爺奶奶來撫養。此后,張某每次探望兒子都遭到無理拒絕。14年暑假張某去接孩子,孩子爺爺竟然將孩子藏了起來。拒絕讓張某接走撫養。張某從離婚至今僅見到過孩子一次。

案件辦理

       離婚協議書必須寫的很清楚。尤其是涉及到孩子的撫養及探望方面。本案的離婚協議書中就明確寫著:“兒子在寒暑假期間,由母親接走撫養。若此條款不能履行,則兒子的撫養權可變更為由女方撫養。”

張律師辯護意見

       離婚后,父母仍然對孩子有撫養教育的義務?!痘橐龇ā芬幎ǎ焊改负妥优g的關系,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除,離婚后,子女無論由誰撫養,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,一方撫養的子女,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。如出現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生活或子女患病、上學等新情況,子女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。

離婚后,不與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,有探望孩子的權利。該權利不能隨意被剝奪。孩子是父母雙方的孩子,也需要父母雙方的關愛。

判決結果

        經過張律師的成功代理,最終法院判決變更撫養權于張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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